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王新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王新龙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0883刑初2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王新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10日起至2024年12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缴清)。因被执行人王新龙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法移送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王新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王新龙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王新龙名下财产,查明被执行人王新龙名下银行账户内有存款,已进行冻结,并已扣划4933.90元交付给河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三、通过到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太平洋保险孟州营业部、孟州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调查了被执行人王新龙的住房公积金、保险、房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新龙名下有住房公积金、收益性保险、房产信息。 四、已向被执行人王新龙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4933.90元,本案罚金尚余233902.13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新龙有其他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被执行人王新龙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王新龙负有继续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被执行人王新龙自动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如发现被执行人王新龙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恢复强制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杜新民 审判员  杨海波 审判员  贾红星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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