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卫,男,****年**月**日出生,住石家庄市桥西区。
被告:河北晋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朝阳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107800737P。
法定代表人:刘勇,该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河北佳泰商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闽江道珠峰花园18栋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6813118X2。
法定代表人:靳建国,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卫诉被告河北晋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原告赵卫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赵卫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