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佳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深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明明,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威,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深泽县鑫盛布艺饰品厂,住所地保定市徐水县漕河镇马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张建华。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杨佳丽与深泽县鑫盛布艺饰品厂劳动争议一案中,查封被执行人深泽县鑫盛布艺饰品厂名下的绗绣机七台,卷布机一台,现因本案已全部执行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深泽县鑫盛布艺饰品厂名下的绗绣机七台,卷布机一台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宋跃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