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宁支行
被执行人:丰宁满族自治县兴农养殖专业合作社
被执行人:彭光华
被执行人:罗玉秀
被执行人:杨小力
被执行人:杨春
被执行人:刘强
被执行人:田福云
被执行人:丰宁满族自治县供销农民合作社联合社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宁支行与被执行人丰宁满族自治县兴农养殖专业合作社、彭光华、罗玉秀、杨小力、杨春、刘强、田福云、丰宁满族自治县供销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合同纠纷一案,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冀0826民初26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纠纷款20000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冀0826民初2601号民事判决书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本案予以结案。
若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