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葛成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晓,平邑保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金源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060562254。
负责人:杨林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新新,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葛成省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临沂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葛成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晓、被告人保财险临沂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新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葛成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人保财险临沂公司赔偿车辆损失11550元、评估费1000元、施救费1200元,共计13750元。事实和理由:2021年5月21日,葛宇驾驶鲁QY××××小型汽车,在平邑县平和路由东向西行驶时与赵亚南驾驶的鲁QY××××小型汽车发生碰撞,致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交×队认定葛宇负事故全部责任。葛成省系鲁QY××××车车主,在人保财险临沂公司为该车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经临沂方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该车损失为11550元,支付评估费1000元。
被告辩称
人保财险临沂公司辩称,事故发生属实,对事故责任认定无异议,事故车辆在我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险96457.8元,含不计免赔。在核实驾驶员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均合法有效且无其他拒赔、免赔情形下,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赔偿合理合法损失。主张的诉求过高,应提交维修明细、更换配件合格证、维修增值税专用发票,予以佐证其实际损失,我公司对更换的配件予以回收;诉讼费、评估费等程序性费用,我公司不予承担。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涉案车辆损失是经葛成省申请、本院委托,临沂方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车辆价格评估报告,合法有效,对车辆评估损失、更换配件残值、支付的评估费用予以确认。葛成省提交盖有临沂交运集团平邑运输有限公司停车场清障施救专用章的100元发票联12张,计款12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葛成省与人保财险临沂公司签订的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葛成省要求人保财险临沂公司赔偿车辆损失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施救费、评估费是“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人保财险临沂公司承担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拖运行程等情况,事故车辆的施救费过高,可酌定为800元。评估报告对更换配件残值进行了扣减,对人保财险临沂公司回收更换配件、程序性费用不予承担等辩解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葛成省车辆损失、施救费、评估费13350元;
二、驳回葛成省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负担67元,葛成省负担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