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蒋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兴安县。 申请执行人:林奕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兴安县。 被执行人:桂林兴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安县兴安镇灵渠龙王庙山丘南侧。 法定代表人:唐修涛,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蒋荣、林奕花与被执行人桂林兴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桂0325民初117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桂林兴辰置业有限公司应依据登记部门的相关规定,为申请执行人蒋荣、林奕花代为办理位于兴安县的(建筑面积128.69平方米)房屋权属证书,负担案件诉讼费25元,申请执行费50元。现该案经合议庭评议,应以终结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桂0325执50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黄侣松 审判员 宾艳芳 审判员 饶 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秦榕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