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万伶。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万辉(与原告系兄弟关系)。

被告:中幻道路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健,职务经理。

被告:刘浩。

被告:兴隆县畅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李家营镇李家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2MA0CTX5P23。

法定代表人:何宏成,职务经理。

审理经过

孙万伶与兴隆县畅和商贸有限公司、中幻道路运输有限公司、刘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孙万伶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万伶撤诉。

案件受理费352.74元,减半收取计176.37元,由原告孙万伶自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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