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万伶。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万辉(与原告系兄弟关系)。
被告:中幻道路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健,职务经理。
被告:刘浩。
被告:兴隆县畅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李家营镇李家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2MA0CTX5P23。
法定代表人:何宏成,职务经理。
审理经过
孙万伶与兴隆县畅和商贸有限公司、中幻道路运输有限公司、刘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孙万伶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万伶撤诉。
案件受理费352.74元,减半收取计176.37元,由原告孙万伶自愿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