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长红西路1号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张泽全,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婷婷,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勇刚,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郸城县尚艺造型理发店,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胡集乡阳光家园182号“尚艺专业美发会所”。
经营者:张全见。
审理经过
原告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郸城县尚艺造型理发店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一万元,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二)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原告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为一万元的请求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