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吉迅,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83199212032921,汉族,住(送达地址)南通市崇川区玉兰公寓*幢*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颖警,江苏大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宋松,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82198701232290,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宜兴市丁蜀镇川埠村龙头村*号。送达地址:南通市崇川区玉兰公寓14幢703室。
审理经过
原告吉迅与被告宋松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吉迅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吉迅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