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黄国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柳州。
被执行人:姚文忠,男,汉族,住。
被执行人:姚启军,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
被执行人:杨玉英,女,汉族,住。
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执行黄国宁与姚文忠、姚启军、杨玉英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3)北刑初少字第5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姚文忠、姚启军、杨玉英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姚文忠、姚启军、杨玉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国宁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桂0205执恢57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