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煜庭,男,****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市,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1年5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邵北检刑诉〔202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煜庭犯盗窃罪,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无法开庭,本院于同日裁定中止本案审理。经本院审查,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于2021年9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凌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煜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煜庭多次在邵阳市北塔区通过拉车门的方式盗窃财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21年2月20日晚,被告人郭煜庭拉开被害人李某1停放在北塔区状元府邸小区门口超市前路边的湘E×××××黑色奥迪越野车车门,在车内盗得国窖1573酒一瓶及芙蓉王香烟三包。

(二)2021年3月14日晚,被告人郭煜庭拉开被害人唐某停放在北塔区状元社区12栋楼下茶馆门口的湘E×××××白色斯柯达轿车车门,在车内盗得两条和天下香烟,价值1920元。

(三)2021年3月27日晚,被告人郭煜庭拉开被害人李某2停放在北塔区状元社区16栋楼下的湘E×××××黑色吉利越野车车门,在车内盗得一台银灰色OPPO手机、三包精白沙香烟及200元左右的现金。

(四)2021年5月14日1时许,被告人郭煜庭拉开被害人罗某停放在北塔区状元社区13栋楼下的湘E×××××白色丰田轿车车门,在车内盗得现金4700元;后郭煜庭又在北塔区下,拉开了被害人马某停放在楼下的湘E×××××白色长安越野车车门,从后备箱内盗得三条和天下香烟及四包散装和天下香烟。

案发后,被告人郭煜庭于2021年5月14日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煜庭亦无异议,且有监控视频截图、指认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提取笔录及微信交易明细、辨认笔录及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情况说明、视听资料、到案经过、户籍资料、证人刘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1、唐某、李某2、罗某、马某的陈述、被告人郭煜庭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煜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郭煜庭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考虑被告人郭煜庭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悔罪表现,对公诉机关提出的判处被告人郭煜庭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郭煜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1年5月14日起至2022年5月1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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