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杨武周,男,****年**月**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天柱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天柱县。

申请人:蒋启禄,男,****年**月**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天柱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天柱县。

申请人:何文明,男,****年**月**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天柱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天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朝杰,贵州黔成起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肖培启,男,****年**月**日出生,侗族,贵州省镇远县人,初中文化,个体户,住镇远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杨武周、蒋启禄、何文明与被申请人肖培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杨武周、蒋启禄、何文明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肖培启的银行存款1445494.1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已经向本院提供保险金额为1445494.10元的保单保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武周、蒋启禄、何文明以防止被申请人肖培启转移财产,防止裁判难以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相应担保,申请人杨武周、蒋启禄、何文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肖培启的银行存款1445494.1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肖培启的其他等值财产,期限均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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