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吴超,男,****年**月**日出生。
被申请人:长沙星联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800号(原蔡锷中路010号)2801房。
法定代表人:贾哲。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吴超诉被申请人长沙星联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吴超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长沙星联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万元,或者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吴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长沙星联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万元,或者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曾娟位于长沙市天心区书院南路423号乾城嘉园房产一套;
三、查封申请人吴超所有的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
案件申请费1170元,由申请人吴超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