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某1,河南省台前县人,现住沁县,公民身份证:×××。
被告:张某2,山西省沁县人,现住沁县,公民身份证:×××。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1诉被告张某2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1以被告张某2协商处理并已履行完毕支付义务,没有诉讼必要为由,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1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1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