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沈建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现于漳州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沈建平受贿罪一案中,本院做出的(2016)闽06刑初2号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第二庭移送强制执行,我院于2018年8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发出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同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除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沈建平银行存款53339.57元,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漳州市芗城区××路××幢××室予以查封,因该房产属被执行人家庭共同居住唯一房产,暂时无法处置。此外,本院还多次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房产、土地、工商、车辆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查询,暂时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沈建平名下房产系被执行人家庭生活必须的唯一住房,暂时无法处置,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