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分行,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黄山中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F1235958D。
主要负责人:穆玮,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妍,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颖青,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戴荣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中国安徽省黄山市休宁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分行(以下简称中行黄山分行)与被告戴荣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行黄山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颖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戴荣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中行黄山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戴荣军立即向中行黄山分行偿还借款本息及违约金合计552955.52元(利息及违约金和分期手续费暂算至2020年8月7日,此后利息及违约金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戴荣军实际给付之日止);2.中行黄山分行代理费56295.55元由戴荣军承担;3.本案的诉讼费由戴荣军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12日,戴荣军向中行黄山分行申请了直客式分期业务,双方约定由中行黄山分行向戴荣军提供30万元额度,供其以信用卡分期付款形式支付家庭装修款,分期期数为12期,戴荣军应支付手续费19500元,如未能按期还款,则戴荣军还需支付利息及违约金。上述申请批准后,中行黄山分行按约发放贷款30万元,但戴荣军未按约还款。截至2020年8月7日,戴荣军仍拖欠信用卡本金279052.71元、利息168501.74元、违约金105401.07元,合计欠款552955.52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中行黄山分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戴荣军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2月12日,戴荣军向中行黄山分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在中国银行信用卡申请表上申请人声明处签名,表示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约的各项规则,并抄录声明内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未能偿还当期对账单列明的最低还款额,不适用免息还款规定,持卡人应当按照合约支付透支利息及按最低还款额未还款部分的5%支付违约金。透支利息收费标准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并以该标准按月计收复利。持卡人还款按照以下顺序对其信用卡账户的各项欠款进行冲还:1.逾期1至90日(含)的,按照先应付利息或各项费用、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2.逾期91天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的顺序进行冲还。持卡人如未遵守本合约使用信用卡,中行黄山分行有权采取未偿还款项视为全部到期等措施,持卡人应承担因此给中行黄山分行造成的损失(包括因催收而产生的相关损失)。2016年12月13日,戴荣军向中行黄山分行提交家装分期业务申请表,向中行黄山分行申请分期额度30万元。戴荣军在直客式分期业务申请表中填写申请额度为30万元,款项用途为装修,分期期数为12期,本金偿还方式为本金到期一次性偿还。中行黄山分行对审核后同意向戴荣军提供30万元额度,供其以信用卡分期付款形式支付家庭装修款。中行黄山分行按约发放专向分期透支款30万元。戴荣军在中国银行分期付款消费商户存根联上签字确认分期金额、分期期数及手续费金额,并一次性付清手续费19500元。此后戴荣军仅归还部分借款,截至2020年8月7日,戴荣军仍拖欠信用卡本金279052.71元、利息168501.74元。
另查明:2020年8月25日,中行黄山分行与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签订聘请律师合同,委托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 律师为本案的诉讼代理人,约定律师费分为基本手续费和风险代理费,其中基本手续费为1000元,风险代理费按最终受偿的贷款本息总额的10%支付,中行黄山分行支付了1000元律师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戴荣军因装修需要向中行黄山分行申请直客式分期业务,双方约定中行黄山分行通过信用卡向戴荣军提供30万元借款额度用于装修,戴荣军采用信用卡分期方式偿还装修透支款,并约定分期期数、分期手续费、违约责任等,该约定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属合法有效。中行黄山分行依约履行了放款义务,戴荣军有义务按约定足额偿付透支款,但其未能按约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了透支利息、手续费、违约金的计付基数和计算标准,戴荣军有义务按约定足额偿付透支款,其未能按时还款,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及利息,但中行黄山分行在收取手续费的情况下,对未按期归还的透支款项,除按日万分之五收取透支利息并计算复利外,另收取5%的违约金,导致其实际计收的逾期利息的标准超出了合法利率的上限。因此,对中行黄山分行诉请要求戴荣军支付利息本院予以支持,但中行黄山分行对此后的利息主张应以未付本金为基数,对于违约金105401.07元本院不予支持。中行黄山分行主张的律师费,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但其主张的律师费包含了基本手续费1000元及风险代理费,由于中行黄山分行仅实际支付了基本手续费1000元,风险代理费需要等待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故本院仅对其实际发生的金额1000元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戴荣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分行截至2020年8月7日的借款本金279052.71元、利息168501.74元及自2020年8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279052.71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
二、被告戴荣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分行律师费10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46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分行负担932元,由被告戴荣军负担40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