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罗先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松青,湖南普利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罗祝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隆回县。

审理经过 原告罗先平与被告罗祝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先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松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祝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罗先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违约金24000元(从2019年10月20日至2021年2月20日,按月利率1.5%支付违约金),后期违约金顺延计付;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月至2019年4月,被告因需要资金周转,陆续三次向原告借款共计100000元。被告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总是拖延未还。2019年10月20日,原告再次催促被告还款时,被告因无力偿还,于是将原先三次借款数额打了一张书面总借条,借条约定:“今借条罗祝凤向罗先平借人民币拾万元是事实,特立此据为凭据,如未按期还款,本人愿以百分之十为滞纳金作为违约金退还罗先平。”然而,被告出具借条至今,分文未还。

被告辩称 被告罗祝凤未进行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罗祝凤于2019年1月至2019年4月期间陆续向原告罗先平共借款100000元。2019年7月2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总的借条,具体内容如下:“借条今罗祝凤向罗先平借人民币10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拾万元整)是事实,特立此据为凭据,如果未按期还款,本人愿以百分之十为滞纳金作为违约金退还罗先平(按月计算)。借款人:罗祝凤借款人身份证:43052××××借款日期:2019年7月20日还款日期:2019年10月20日”。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借款,未果。庭审中,原告表示2019年7月20日至2019年10月20日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违约金,2019年10月20日以后按照法律规定计算资金占用利息。另查明,2021年5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85%。

以上事实有原告身份资料、被告身份资料、借条、视频以及原告的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约定返还借款,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100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借款本金100000元自2019年7月20日至2019年10月20日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违约金为3850元,2019年10月20日以后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利息,息随本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由被告罗祝凤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罗先平借款本金100000元和违约金3850元,2019年10月20日以后按年利率15.4%计算资金占用利息,息随本清;

二、驳回原告罗先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0元,由被告罗祝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罗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李春红

书记员陆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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