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常庆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鲁山县。 被告:平顶山紫香薰衣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城区蓝湾新城小区8号楼1单元22F南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MA3X82EX0H。 法定代表人:徐燕,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程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常庆章与被告平顶山紫香薰衣草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顶山薰衣草公司”)、程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庆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平顶山薰衣草公司、程涛经本院公告依法送达,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常庆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终止常庆章、平顶山薰衣草公司、程涛于2016年5月10日所签订的《红利合约》;2.判令平顶山薰衣草公司、程涛偿还欠款100000元及红利50000元;3.判决平顶山薰衣草公司、程涛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常庆章与平顶山薰衣草公司、程涛于2016年5月10日在鲁山县喜良缘婚纱摄影店内(常庆章经营场所)签订了一份红利合约,并一次性给程涛现金100000元整,双方约定于2017年5月10日支付常庆章本金100000元及红利30000元,到期后平顶山薰衣草公司、程涛并未依约履行其义务,时至今日平顶山薰衣草公司、程涛仍未付款且欠常庆章逾期红利20000元,常庆章曾多次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均未果,故诉至法院。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当庭进行了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10日,常庆章与程涛签订《红利合约》一份,内容为:“现出资人常庆章于2016年5月10日对平顶山薰衣草公司出资现金壹拾万元人民币,不参与公司任何的经营与管理,不对公司负有债权责任,不满一年出资金额不可撤资。第一年最低红利为30000元(叁万元),出资日起第十二个月后如出资人撤资,本金壹拾万元另加叁万元红利应一起付给出资人,而后每一年该出资人可获得红利壹万元连续三年共另获得叁万元。另,出资人在公司基地内拍摄婚纱摄影费用均按最低成本计算。本合约收款人为程涛,全权对此事负责,承担本合约一切事宜。出资人:常庆章,收款人:程涛。”常庆章、程涛均在合约上签字按手印。 另查明,常庆章提供微信聊天记录一份,显示其一直在向程涛催要本案所涉款项。常庆章提交的平顶山薰衣草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显示程涛系该公司的监事。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常庆章与程涛签订的《红利合约》上并未加盖有平顶山薰衣草公司的印章,常庆章提交的平顶山薰衣草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显示程涛系该公司的监事,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程涛有权代表平顶山薰衣草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故该投资合同无效,常庆章要求平顶山薰衣草公司偿还欠款及红利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常庆章将款项交付程涛,故程涛对常庆章负有偿还欠款的义务。综上所述,程涛应向常庆章偿还欠款1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程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常庆章欠款100000元; 二、驳回常庆章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程涛负担2300元,由常庆章负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同时缴纳上诉费用,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孙运涛 审判员  王焕丽 审判员  张文革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牛熙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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