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洪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吉林省。
被告:扶余市供销合作联社,住所地吉林省扶余市。
法定代表人:刘志东。
审理经过
原告孙洪伟与被告扶余市供销合作联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2021年5月27日,孙洪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孙洪伟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孙洪伟负担,剩余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孙洪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