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段昌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监利市人,住湖北省监利市。

被告:贺广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洪湖市人,住湖北省洪湖市。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江津西路422号。

法定代表人:杨涛,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于霆,系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昌龙与被告贺广红、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昌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段昌龙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049元,减半收取计2025元,由原告段昌龙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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