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洛阳权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河南省洛阳市新安县老城涧阳村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323MA46RG6C71。 法定代表人:李横。 被执行人:贾俊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郏县。
审理经过
关于洛阳权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申请贾俊超本院做出的(2020)豫0323民初1181号民事判决书如下:要求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书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租金34691.58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95元,由被告贾俊超负担。 本院在执行洛阳权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贾俊超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提示,因本案被申请人于判决书中的身份不符,故申请人撤回对被行人贾俊超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豫0323执149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袁晓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海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