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重庆恒昌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长生桥镇石桥铺街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500646873。
法定代表人:徐启万,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毓鸿,湖南旷真(重庆)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重庆建工第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3145189X。
法定代表人:杨光余。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恒昌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建工第九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恒昌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恒昌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恒昌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35元、保全费1263元,合计2898元由原告重庆恒昌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