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盘锦学府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

法定代表人:刘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会艳,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跃权,辽宁国民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晓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

审理经过

原告盘锦学府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晓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4日立案。原告盘锦学府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盘锦学府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盘锦学府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盘锦学府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元,由盘锦学府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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