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宜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溪支行,住所地:宜宾市南溪区南溪镇长江大道东段208号至228号。

组织机构代码:07614718-0。

法定代表人:李书霖,职务:行长。

被执行人:王强,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民安街附。

被执行人:邬明友,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南溪街道龙台村。

被执行人:刘世敏,女,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南溪街道龙台村。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1503民初49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宜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溪支行与王强、邬明友、刘世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以(2020)川1503民初499号民事裁定书、(2020)川1503执保4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强与案外人张秋娟共有的位于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南溪街道福临路88号鑫宇.钻石城负1层房屋一套。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内容:1、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90000.00元及利息;2、案件受理费5650.00元、鉴定费1350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

(二)、本院于2021年1月7日起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工商、车辆和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了网络查控,于2021年1月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于2021年1月7日启动传统查控和现场调查。

(三)、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当庭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上述查封财产正在处置中,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调查银行、房管、国土、不动产、车管、网银等并调查被执行人住所地,除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资产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不申请悬赏令、律师调查令,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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