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山西昔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址:昔阳县。
法定代表人:王亚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任山西昔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明,男,系山西昔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晓明,男,系山西昔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韩贵青,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昔阳县人,现住昔阳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山西昔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08月1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并提供借款借据、贷款合同、催收回执、利息计算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要求被申请人韩贵青给付申请人山西昔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60000元,利息113290.32元,本息合计273290.32元及2021年6月28日之后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本案裁判结果
被申请人韩贵青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山西昔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60000元,利息113290.32元,本息合计273290.32元;以及应承担的申请费1800元。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