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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刘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德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佐祥,德惠市菜园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申请人:兰延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刘影申请认定兰延波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刘影称,其与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兰延波于2021年1月22日突发意识不清,入院诊断为脑内出血,目前生活不能自理,社会功能丧失。2021年6月24日,被申请人兰延波经吉林常春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司法鉴定结论:被申请人兰延波目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也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因申请人系被申请人的配偶,系第一顺位监护人的人选,且身体健康,有能力担任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起申请,恳请人民法院予以同意为盼。

本院认为 经审理查明:兰延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其与申请人刘影系夫妻关系。兰延波2021年1月22日突发意识不清,入院诊断为脑内出血,目前生活不能自理,社会功能丧失。2021年6月24日,经吉林常春司法鉴定中心被申请人兰延波有无民事行为能力给予司法鉴定。并出具吉常春司鉴中心[2021]精鉴字第13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结论:被鉴定人兰延波目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根据申请人刘影提供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明确认定兰延波目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因此,刘影的申请有事实根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兰延波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指令刘影为其法定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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