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云县支行,地址:贵州省安顺市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松山镇教场路1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5915880421Y。
负责人:辜良建,男,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系该行客户部经理。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系该行客户经理。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韦玉,男,****年**月**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
被告:周选,男,****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云县支行诉被告韦玉、周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于2021年9月22日书面通知原告在接到通知后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1222.87元,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云县支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云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