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李桥村融科智谷工业项目(三期)第C8号楼2单元24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MA4KYCKQ0A。 法定代表人:胡继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鹏伟,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高要区南岸建玉奶茶店,经营场所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南岸新星街45号之二首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283MA5547QE14。 经营者:刘建玉。
审理经过
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诉被高要区南岸建玉奶茶店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2021年9月22日,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6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肖 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林嘉慧 书 记 员 陈巧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