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金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尧,执业证号:32409171100163。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乾进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青峰路3号附2号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1MA6J179R8W。 法定代表人:崔进,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春燕,执业证号:32409172200226。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金成因与被上诉人贵州乾进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进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20)黔0201民初53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黄金成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判,依法改判被上诉人返还上诉人服务费40000元;二、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楚,导致作出错误判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就业协议》是基于被上诉人公司法人在朋友圈转发的招工信息,工资、福利及工作性质等待遇均与实际不相符。被上诉人给上诉人介绍的工作岗位即位于钟山区九洞桥的中石化加油站,上诉人到该加油站应聘时,加油站并未与被上诉人达成任何为其代招聘工作,被上诉人介绍上诉人到该加油站面试,完全系机缘巧合,并且协议约定,协议签订后,被上诉人在一个月之内安排上诉人就业,否则,全额退还上诉人的服务费。其次,被上诉人根本不具备为上诉人介绍工作的资格,上诉人公司的性质是教育信息咨询服务,并非劳务派遣,即使真如被上诉人所愿,介绍上诉人的工作成功,上诉人工资、福利待遇并非被上诉人发放。所以,被上诉人不具备为上诉人提供工作岗位的资格,上诉人缴纳的服务费,被上诉人应当返还。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导致作出错误判决,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辩称
乾进公司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一审原告诉称
黄金成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撤销原被告双方2019年11月24日签订的《就业协议》;2、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服务费40000元人民币;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11月24日,乾进公司(甲方)与黄金成(乙方)签订《就业协议》,主要约定:1、乙方报名中石化或者中石油正式职工职位,甲方确保职位的真实性,甲方支帮乙方报名面试,并且上岗就业,保证就近安排;2、乙方和甲方签订合同并且一次性支付给甲方服务费40000元;3、乙方越过甲方与项目方完成流程并且录用和签订合同(包括直接或者间接),视为甲方完成工作,乙方支付的服务费概不退还,若乙方由于自身原因需要终止合作,乙方所支付的服务费一律不退;4、甲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法安排乙方工作,甲方将全额退还乙方支付的服务费。合同签订后,乾进公司安排黄金成去中石化水泥厂加油站面试并通过,因工资待遇未达预期,黄金成未在中石化水泥厂加油站入职上班。此后,乾进公司亦安排风力发电及特巡警职位,黄金成未同意。现黄金成要求乾进公司全额退还服务费未果,故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的规定,本案原告黄金成与被告乾进公司签订的《就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对原告黄金成要求撤销《就业协议》的诉请,不予支持。结合双方提交证据及庭审调查,被告乾进公司按《就业协议》约定为原告黄金成提供了中石化面试就业机会,在原告黄金成拒绝在中石化就职上班后亦积极另行安排就业职位,但原告黄金成均予以拒绝,故被告乾进公司并未违约,且双方就中石化职位的薪资待遇未明确进行约定,现原告黄金成主张薪资待遇不符约定为由而要求被告乾进公司返还40000元服务费的诉请,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判决:驳回原告黄金成的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原告黄金成负担,(原告已自愿预交)。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二审经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案涉《就业协议》是否应予撤销;二、被上诉人乾进公司是否应退还上诉人黄金成40000元服务费。 关于争议焦点一。经二审询问,上诉人黄金成以案涉《就业协议》存在重大误解为由予以撤销。对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因重大误解的行使撤销权的期间为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对此,因黄金成于2019年12月29日就通过微信对被上诉人乾进公司称工资落差太大,即应当知晓存在重大误解,即应于2020年3月29日之前行使撤销权。但黄金成是于2020年9月8日起诉,已超过法定的除斥期间,故对其主张撤销《就业协议》的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乾进公司二审认可对于案涉岗位除黄金成外,也招聘其他人员,结合日常生活经验和交易习惯及案涉《就业协议》填充式的形式,案涉《就业协议》应属于为了招聘上述人员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格式合同。该协议约定的案涉岗位为“中石化或中石油正式职工”,对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因乾进公司法定代表人所发布的朋友圈载明“中石油、中石化国企直签正式编制”并明确了作为加油员的上班时间、工资待遇、年终奖等相关信息,且乾进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说明已对黄金成另行作了岗位信息的说明,故该协议载明的“正式职工”应是指享有该朋友圈信息中载明的各项待遇福利的加油员,即乾进公司应安排黄金成从事符合上述待遇的工作。但黄金成到岗后的实际待遇明显低于该朋友圈信息体现的待遇,并因此与乾进公司协商安排其他工作未果。故乾进公司未按约履行安排工作的义务,应按承诺退还黄金成全额服务费40000元。 综上所述,上诉人黄金成的上诉请求成立;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2020)黔0201民初5330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贵州乾进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上诉人黄金成服务费40000元; 三、驳回上诉人黄金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合计1600元,由被上诉人贵州乾进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邓少旭 审判员 王秋红 审判员 杨 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徐严 书记员王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