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广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武清区。
被执行人:王宗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津市武清区。
案由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刘广义与被执行人王宗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津0114民初93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款人民币68121.20元及利息。
本案受理后,现申请执行人王宗福以双方自行解决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对被执行人的执行。
本院查明
以上事实,有问话笔录、书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双方自行解决完毕,申请执行人撤销本案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符合终结执行的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16)津0114民初936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