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赤峰云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中昊大厦综合楼021314号。
法定代表人:肖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果,内蒙古立果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闫景艳,女,1967年4月13日,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
审理经过
原告赤峰云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闫景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现双方私下已达成和解,原告称被告已给付案涉物业服务费,故原告赤峰云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赤峰云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闫景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