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人:罗甸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罗甸县人,住:贵州省罗甸县逢亭镇。
审理经过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罗甸县人民法院(2018)黔2728刑初139号刑事判决书,移送执行人罗甸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标的10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某某的存款。
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某某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刘某某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刘某某的财产以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