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李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程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李程在中国工商银行1302××××494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849.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