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谢子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栋,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孙勇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

被告:陶丽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子富诉被告孙勇南、陶丽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孙勇南、陶丽伟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谢子富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孙勇南、陶丽伟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谢子富撤回对被告孙勇南、陶丽伟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804.96元,减半收取1902.48元(原告谢子富已预交)由原告谢子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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