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谢子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栋,浙江晟耀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孙勇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
被告:陶丽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子富诉被告孙勇南、陶丽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孙勇南、陶丽伟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谢子富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孙勇南、陶丽伟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谢子富撤回对被告孙勇南、陶丽伟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804.96元,减半收取1902.48元(原告谢子富已预交)由原告谢子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