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方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县,现羁押于岳阳市第一看守所。
审理经过
对被执行人方某某追缴罚金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作出的(2021)湘0602刑初160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执行。 2021年7月2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方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7月14日和2021年8月4日两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理财产品、证券等,被执行人名下有一台车牌号为湘F×××××的东风日产牌汽车,因本案执行标的仅为3000元,且不知道车辆的具体位置,本院未予查封。于2021年8月10日向岳阳市国土资源档案馆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于同日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未发现被执行人信息。 2021年8月19日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方某某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8月1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3000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3000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红梅 审判员 何国平 审判员 付 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丁泽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