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胜威诺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MARCOLEPORATI。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国勇,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滨球,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欧品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冉鑫。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杰,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燕燕,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胜威诺国际货运代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威诺公司)不服上海海事法院(2021)沪72民初4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胜威诺公司上诉称:1.一审法院认定胜威诺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超过法定期限的理由不成立。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只给予胜威诺公司15天的答辩期,胜威诺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收到应诉材料后又恰逢五一假期,这导致胜威诺公司无法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2.涉案提单背面“管辖权和法律适用”条款约定“对货运代理的诉讼只能在意大利共和国佛罗伦萨提起,并应根据该国法律作出决定”。该约定系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不应因其系提单背面格式条款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应排除适用。并且,胜威诺公司系意大利公司在华设立的全资子公司,胜威诺公司与意大利有实际联系。该约定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合法有效,本案应由意大利法院管辖。3.被上诉人安徽欧品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品公司)在一审起诉时故意不提交提单背面条款,规避意大利共和国佛罗伦萨法院管辖,欧品公司的行为有违诚信。故请求本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驳回欧品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 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胜威诺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签收本案应诉材料,直至2021年6月17日才提出管辖权异议,胜威诺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已超过法定期限。胜威诺公司有关其无法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欧品公司在一审起诉时未提交提单背面条款亦不影响胜威诺公司管辖权异议的提出。胜威诺公司有关驳回欧品公司起诉的上诉主张亦缺乏法律依据。本院对胜威诺公司的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涉案正本提单由胜威诺公司签发,提单背面条款系事先单方印制的格式条款,不能视为双方当事人对管辖条款达成合意。此外,涉外民事纠纷中当事人约定管辖法院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意大利共和国佛罗伦萨与本案争议并无实际联系。本案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因海上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被告住所地以及转运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胜威诺公司的住所地为上海。据此,上海海事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胜威诺公司的上诉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 珊 审 判 员 胡海龙 审 判 员 李 剑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马啸涛 书 记 员 马啸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