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池市盈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池市金城江区金城中路302号(河池大酒店大门旁农行花园支行营业部综合楼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000865432085。
法定代表人:梁强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钟信,广西河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登,男,该公司总工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恒辉时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池市西环路134号1-办公(金城江区运输管理局院内)。
法定代表人:黄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雷,广西桂金星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池市盈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西恒辉时代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辉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2020)桂1202民初37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审判程序不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2020)桂1202民初374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6336元,上诉人河池市盈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本院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