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毛仕全,男,****年**月**日出生,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汉族,文盲,务农,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9月1日被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2015年9月9日刑满释放。因2019年4月26日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5月21日被泸州市XX局纳溪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泸州市XX局纳溪区分局取保候审。因在审理期间脱逃,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5月14日被泸州市XX局纳溪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泸州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马宏军,四川酒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检察院以泸纳检公诉刑诉〔2020〕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仕全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审理期间,经公诉机关申请,本案延期审理一次。因被告人毛仕全不到案,致使本案无法继续审理,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裁定中止审理本案,于2021年5月28日裁定恢复审理。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严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仕全及其辩护人马宏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7年1月19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毛仕全饮酒后无证驾驶闽C×××××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护国镇大洲驿往上马方向行驶,行至纳溪区国道321线1768KM+800M处时与万某驾驶的川E×××××号小型面包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毛仕全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案发时毛仕全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9.6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毛仕全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2.2017年5月25日22时55分许,被告人毛仕全饮酒后无证驾驶川E×××××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上马镇加油站往泡桐弯(小地名)行驶,在上马镇太平村村道发生单方车辆侧翻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案发时毛仕全血中乙醇含量为289.4mg/100ml。

被告人毛仕全在XX机关未采取强制措施和未对其进行讯问前,经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原告诉称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毛仕全违反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仕全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两次醉酒驾驶机动车,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毛仕全2015年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刑事处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毛仕全在审理期间脱逃,不构成自首,但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并提供了相关证据,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毛仕全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认为被告人毛仕全具有坦白情节,请法庭予以考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1.2017年1月19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毛仕全饮酒后无证驾驶闽C×××××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护国镇大洲驿往上马方向行驶,行至纳溪区国道321线1768KM+800M处时与万某驾驶的川E×××××号小型面包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毛仕全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案发时毛仕全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9.6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毛仕全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2.2017年5月25日22时55分许,被告人毛仕全饮酒后无证驾驶川E×××××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上马镇加油站往泡桐弯(小地名)行驶,在上马镇太平村村道发生单方车辆侧翻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案发时毛仕全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89.4mg/100ml。

被告人毛仕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到案情况说明、取保候审决定书、逮捕证、XX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情况说明、呼气酒精含量检测记录表、鉴定聘请书、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四川菲斯特司法鉴定所川菲司鉴[2017]理鉴字第410号、68号血中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检验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辨认笔录及照片、出院证明书、情况说明、被告人毛仕全的供述和辩解、证人万某的证言、前科查询、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15)纳溪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仕全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毛仕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毛仕全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主要责任,两次醉酒驾驶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均超过200mg/100ml,曾因醉酒驾驶被判处刑罚,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毛仕全有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毛仕全有坦白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毛仕全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毛仕全的刑期自2021年5月14日起至2021年11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