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梁焕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广东省鹤山市。

委托代理人:梁永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广东深鹤山市。

被执行人:邹成贤,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徐闻县。

被执行人:刘柳燕,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梁焕平与被执行人邹成贤、刘柳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6)粤0784民初1195号民事判决书。依生效文书,被执行人邹成贤、刘柳燕应向申请执行人梁焕平支付案款142169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恢复执行。

原告诉称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本院于2021年6月3日依法以1452373元为限额对权属邹成贤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60×××45账户内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本院于2021年6月3日以1452373元为限额分别对权属刘柳燕在中国银行的75×××40账户、在中国工商银行的20×××63账户、在中国银行的73×××45账户、在交通银行的62×××85账户、于2021年6月10日对权属刘柳燕在兴宁农村商业银行的80×××93账户内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另本院于2021年6月3日分别对权属刘柳燕在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付通支付账户内存款3177.61元、463.69元予以冻结,上述冻结期限均为一年。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对权属邹成贤名下位于徐城××××南侧(粤房地权证徐闻CQ字第××号)的不动产予以查封,属轮候查封,以及于2021年6月22日对权属刘柳燕名下位于兴宁市(不动产权证书号:C6963585)的不动产予以查封,上述不动产的查封期限均为三年。后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梁焕平的委托代理人梁永乐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因梁焕平已去世,需办理继承手续,暂不处置被查封的财产,请求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梁焕平已去世,且其代理人梁永乐向本院请求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粤0784执恢205号案的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律规定的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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