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宁立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晋县。 被执行人:解树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晋县。
审理经过
宁立兴与解树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作出(2020)冀0528民初34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生效后,解树涛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被告解树涛给付原告宁立兴货款24760元,并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6%给付原告宁立兴自2019年8月3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420元,由解树涛负担。宁立兴依据上述民判决书于2020年4月6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解树涛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按要求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在公告届满后未按执行通知书与财产报告令的要求履行判决义务及向本院申报财产。2021年8月11日本院作出(2021)冀0528执615号限制高消费令及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并同日作出(2021)冀0528执615号决定书,对被执行人解树涛拘留15日,但由于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解树涛下落不明,未能实际拘留。另,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及互联网用户款项13316.47元,申请执行人已支取。对余款,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存款、车辆登记、工商登记、证券、互联网银行、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等财产信息,在线下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公积金、收益型保险、不动产登记信息及到被执行人户籍地进行了财产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宁立兴告知了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宁立兴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清偿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冯国全 审判员 田 飞 审判员 杨宏召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裴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