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本溪锅炉(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本溪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槐路79号。
法定代表人:孙胜利,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系辽宁致远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国胜,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海城市宝强供热有限公司,地址海城市西柳镇柳中路供电所。
法定代表人:杨相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本溪锅炉(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城市宝强供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本溪锅炉(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本溪锅炉(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本溪锅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87元减半收取,即1293.5元由原告本溪锅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