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董大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
被告:薛海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修武县。
审理经过
原告董大海与被告薛海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董大海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董大海与被告薛海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件性质系合伙纠纷,并非民间借贷纠纷,原告董大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董大海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董大海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