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阿瓦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92822985045XX,地址:阿瓦提县,法定代表人范志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阿瓦提县。

被执行人:冯聪聪,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阿瓦提县。

被执行人:于明智,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阿克苏市。

被执行人:王银银,女,****年**月**日出生,住新疆阿克苏市。

被执行人:董豪,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阿瓦提县。

被执行人:曹华前,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阿瓦提县。

被执行人:吴晓红(系曹华前配偶),女,****年**月**日出生,住新疆阿克苏市。

被执行人:张明伟,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阿瓦提县。

被执行人:闫书兰(系张明伟配偶),女,****年**月**日出生,住新疆阿瓦提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阿瓦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冯聪聪、于明智、银银、董豪、曹华前、吴晓红、张明伟、闫书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兵0101民初1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阿瓦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1年4月2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冯聪聪、于明智、王银银、董豪、曹华前、吴晓红、张明伟、闫书兰支付案款523,602.18元,被执行人冯聪聪、于明智、董豪、王银银、曹华前、吴晓红、张明伟、闫书兰依法应承担执行费7,636.02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阿瓦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委托代理人史**与被执行人冯聪聪(主债务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约定被执行人冯聪聪长期履行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兵0101执7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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