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阿候马尼,男,****年**月**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越西县。 被执行人:牛巴尼布,男,****年**月**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越西县。 被执行人:勿雷木加,男,****年**月**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越西县。

审理经过

阿候马尼、牛巴尼布、勿雷木加罚金一案,本院(2018)豫0106刑初1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人牛巴尼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xxx元;被告人阿候马尼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xxx元;被告人勿雷木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xxx元。因被执行人阿候马尼、牛巴尼布、勿雷木加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交付罚金义务,经本院综合审判庭移交,于2021年06月03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6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1年6月3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但未找到被执行人牛巴尼布和勿雷木加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阿候马尼名下有银行存款xxxx元,依法扣划后交付罚金。 三、经查询,被执行人牛巴尼布和勿雷木加名下暂无房产信息。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2021年7月7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通过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越西县法院对被执行人住所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六、2021年7月7日,再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查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七、本案被执行人阿候马尼交付罚金xxxx元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牛巴尼布和勿雷木加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吴锦江 审判员  江发兵 审判员  王驰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牛广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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