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刘新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

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书院路9号安玺雅苑B2、B3栋1401-1426。

负责人:王治新。

被申请人:胡定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

被申请人:李建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申请人刘新得诉被申请人胡定远、李建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申请人刘新得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胡定远、李建山的银行存款516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刘新得以其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投保的保险金额为516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了保单保函(保单号:PZPP2143010090000000××××)。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新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申请人胡定远、李建山的银行存款516万元,冻结期限为1年,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胡定远、李建山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其中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刘新得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潘智慧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彭玉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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