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国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玉敏,北京融鹏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金立新,其他身份信息不详。

审理经过

原告安国伟(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金立新(以下简称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借款 100 000元。事实与理由:因被告有急事用款,说借用期限一天就可以归还,出于朋友关系,原告于2020年10月9日早上七点半通过自己的手机银行给被告转款100 000元,被告也没有给原告出具借条。到10月10日该还款时,被告却开始不接电话不予理睬原告,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提起民事诉讼,应当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被告的身份证号×××,经本院查实,该身份证号无法显示属于被告的身份证号,原告亦不能提供被告的其他有效身份信息。因被告身份不能明确,故本案不符合提起民事诉讼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安国伟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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