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弗瑞德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环林东路799弄9号1层F158室。 法定代表人:张力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震,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上海茁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月罗路559号S-572室。 法定代表人:杨钊,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宇航科技工业有限公司上海西航科技分公司,营业场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11号302部位368室。 负责人:苏海。 原审第三人:徐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弗瑞德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上海茁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宇航科技工业有限公司上海西航科技分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徐巍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5民初788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弗瑞德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上海茁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分别于2021年5月20日、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弗瑞德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上海茁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弗瑞德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上海茁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46元,减半收取计323元,由上诉人弗瑞德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上海茁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各负担161.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郑军欢 审 判 员 胡 瑜 审 判 员 胡玉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俞 悦 书 记 员 俞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