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交口县诚信汽修厂,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交口县水头镇交口村。
经营者:温云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1,女,交口县桃红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濮阳市路安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告:张某2,河南省浚县黎阳镇后咀村.
第三人: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
审理经过 原告交口县诚信汽修厂诉被告濮阳市路安运输有限公司、张某2,第三人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交口县诚信汽修厂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某2、第三人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交口县诚信汽修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交口县诚信汽修厂撤回对被告张某2、第三人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宋云生
人民陪审员 冯 静
人民陪审员 张海鹏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王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