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曲志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丹东市振安区。 被告:穆春君,男,****年**月**日出生,满族,农民,住丹东市振安区。

审理经过

原告曲志革诉被告穆春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曲志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曲志革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于云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董景辉 书 记 员 金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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