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潘小玲,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甘肃省成县。
被执行人:柳毅,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甘肃省兰州市人,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甘12民终118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潘小玲与柳毅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受理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柳毅发出案件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责令其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柳毅于2021年8月27日给付申请执行人潘小玲执行款20000元,剩余执行款申请执行人潘小玲与被执行人柳毅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潘小玲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甘1221执42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